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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2021-07-05 10:07:48 来源:经济日报

经过一审再审,《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4条,包括总则、工作机制、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公共服务、监督管理、附则。它的出台和实施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

明确部门职责,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明确,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县级以上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网信、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条例》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全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与其他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应急联动等工作程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执法、监督互助互动。

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本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采取自行协商、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鼓励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线上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

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

《条例》从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分别进行了规范。

其中,行政保护方面,《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将本省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注册,加强地理标志使用管理;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增强商业秘密管理意识,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字号产品、技艺和服务的保护。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免费提供维权咨询等服务

《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可以聘请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支持。省和设区的市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技术调查官从专家库中选聘。

同时,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引,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省和设区的市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进行研究,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维权咨询等服务。

执行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互助、协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共享、保护工作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知识产权权属情况。对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期间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参展产品、作品、技术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知识产权信息的,参展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体育、文化等重大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规范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用途。

建立机制,联合惩戒

按照《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文件、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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