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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省性学科类竞赛活动
2022-07-12 14:52:41 来源:山西晚报

各市教育局、市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我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引导,让师生熟悉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政策规定,广泛接受监督。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构建良好教育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山西省教育厅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日

附件: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省性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并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或省级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主办方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第六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二)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获奖比例、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四)主办方对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事项的承诺书;

(五)省教育厅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六)主办方每年组织的中小学竞赛活动结束1个月后须向省教育厅报送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七条 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2022年为第一个申报年,三年后为下一个申报年。每个申报年5月,省教育厅及受委托单位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教育厅负责对主办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省级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对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予以确认。

第九条 每个申报年6月,受委托单位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每个申报年7月,受委托单位将审核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公布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和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和违规宣传等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四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六条 主办方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十七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公布竞赛活动清单的发文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在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全省性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主办方、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省教育厅将通知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教育厅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撤销的决定等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省教育厅举办的竞赛活动依据教育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省域内组织的全国性中小学竞赛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8月27日印发的《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晋教基函〔2020〕39号)同时废止。

本单位作为竞赛主办方,自愿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确保竞赛各项工作由本单位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进行委托、授权。本单位及承办单位不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和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和违规宣传等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二、坚持自愿原则,不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三、竞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四、竞赛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五、竞赛过程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及时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避免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六、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公布竞赛活动清单的发文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如在组织竞赛过程中,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单位愿意接受并落实省教育厅提出的整改要求,包括撤销竞赛的决定,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