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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违法犯罪行为
2022-11-01 10:12:12 来源:三晋传媒网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大同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全市商品销售组织者、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及《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

以套餐形式(如蔬菜包、水果包等)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配送单位或相关经营者应当在配送地显著位置向商品消费者集中公示所含每种商品的品名、数量(重量)和零售价。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保供配送单位和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对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从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12315或2831007

大同市公安局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薛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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