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传媒网大同讯:日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破坏营商环境案件,其中有一起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案件。
2022年上半年,被害单位山西省灵石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事故未上报,6月份被一些“记者”知道后多人上该公司找法人订报(封口费),7月25日晚该公司指派张某(时称“张总”)、景某(时称“刘总”)负责接待来访的“记者”并处理相关事宜。2022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得知某煤业公司发生过事故、在一个加油站给人订报(封口费)并告知了某煤业公司工作人员手机号,郭某和陈某多次联系景某,景某经被多次恐吓和要挟产生了恐惧心理,将封口费15000元送给郭某和陈某。2022年7月26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得知某煤业公司发生事故,便纠集被告人宋某某、王某1、王某2、唐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准备去该公司要封口费。7月27日7时至10时间,王某某通过郭某获得刘总的手机号取得联系后,使用假记者证敲诈景某23000元;魏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三人利用假记者证敲诈景某18000元、张某6000元,共计敲诈24000元。经查,2019年至2021年间,王某某、魏某某等人曾有多起敲诈勒索行为。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郭某四人冒充记者以生产污染环境、无经营手续为由,敲诈天镇县某烧煤矸石场负责人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冒充报社记者、华夏网记者、自称是安全与法制报社的“李根”,以生产污染环境、无经营手续、订购报纸完成任务名义为由,分别在①2020年8月18日、2021年2月11日敲诈大同市天镇县某煤矸石场负责人600元。②2020年9月,敲诈大同市左云县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3000元。③2020年10月18日、12月29日敲诈大同市浑源某煤场负责人900元。④2020年11月26日,敲诈大同市浑源县某煤场负责人300元。⑤2020年11月30日,敲诈大同市灵丘某中学校长、某合作社500元。⑥2020年12月18日,敲诈某武装部部长1500 元。⑦2019年底至2020 年底,敲诈大同市天镇县某中学办公室主任2880元。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郭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十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天镇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在共同犯罪中,十被告人冒充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王某2、郭某五人互相组团,另参与多次甚至紧盯一个被害人轮番实施敲诈勒索,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十被告人在晋中灵石所得赃款全部被扣押,多扣押的财物愿意抵顶其它和他人所得赃款,另外还有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郭某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王某1、唐某某、陈某在本案件中参与作案作用较小,应当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十被告及其辩护人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犯罪所得赃款。三、扣押被告犯罪工具。
典型意义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冒充“记者”以报道安全事故等为由,要挟公司、民营企业、学校等组织,严重破坏经济,扰乱正常的营商环境。该案的审理有效打击了敲诈勒索犯罪,对破坏营商环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弘扬了社会正气,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民护航的法治保障职能,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责任编辑:薛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