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碰八大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行为),天塌下来都不怕”,这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自编的顺口溜,诱导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近年来,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中发现,2018年、2019年涉黑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案例发布,对相关犯罪行为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韩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