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70吨的废沥青在忻府区一淀粉厂和工地非法存放,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安全。今天,小编就和忻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张胜利法官和大家聊一起发生在忻府区的环境污染案件。
小编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张法官,您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污染环境案是怎样的来龙去脉呢?
法官
2021年9月初,石某伙同秦某及石某的上线,一起将拉运回来的两大车装有废沥青的铁皮桶、塑料方桶放置于忻州市忻府区奇村淀粉厂内;将拉运回来的另一大车装有废沥青的铁皮桶、塑料方桶放置于奇村镇南高村东侧的原大西高铁混凝土构件场(现为空地)内。石某支付秦某1000元现金后各自离去。
后因淀粉厂承包人发现存放物有刺鼻气味通知秦某让其将存放的铁皮桶、塑料方桶拉走,秦某告知石某后,石某又让秦某联系奇村镇南高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用于放置装有废沥青的铁皮桶、塑料方桶,秦某联系南高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看护人遭拒绝。2021年9月10日夜间至11日凌晨,石某等人将放置在淀粉厂内的沥青桶、塑料方桶转运至南高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内。
经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人民政府、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南高村相关人员共同对上述物质重量进行核实,估算共计69.08吨,其中堆放于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东侧原大西高铁混凝土构件场内的危险废物重24.68吨,堆放于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南高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内的危险废物重44.4吨。
小编
请您讲解一下什么是危险废物?
法官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本案中存放的物质,经司法鉴定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具有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
小编
这个案子里的被告人触犯了什么法律?
官法
被告人秦某构成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排放”,是指将上述废物排入水体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本案中,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系危险废物,为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搁置危险废物,此行为虽然不属于前述的排放、倾倒行为,但其搁置未加防护的行为,具有与焚烧、填埋相当或更严重的危害性,应当认定属于对危险废物的处置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小编
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法官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小编
这起案件的审判具有怎样的社会影响?
法官
据了解,在案发地附近生产生活的群众是拍手称快的。建设美丽忻州,就必须加大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通过本案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对那些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个人和企业也起到了警醒的作用。
小编
法官有什么建议给大家吗?
法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忻州两级法院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各类刑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为保护忻州绿色发展作出了法院贡献。人民法院与社会各界一起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决心是坚定的,任何企图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我也呼吁广大群众进一步树牢环境保护的理念,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
小编
感谢张法官通俗易懂的以案释法!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们将不断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审核:郝伟
文稿:温振华
编辑:石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