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襄县人民法院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7年,姚某与曹某签订《拆房协议》,由曹某将某建筑物拆除,姚某向曹某缴纳保证金5万元,待拆除完毕后退还。曹某付姚某拆除费5万元,在姚某拆除,曹某验收合格后,曹某拒付拆除费及保证金,姚某便向定襄法院提起诉讼,定襄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某拆除费5万元并退还保证金5万元。因被告曹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时履行,姚某向定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定襄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曹某进行财产调查,并在当地进行走访,曹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部分多年的存酒,了解情况后,2023年3月15日一大早,执行干警驱车280公里赶赴离石区信义镇组织双方协商以物抵债相关事宜,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支付65000元,剩余35000元以1000斤白酒抵偿,在执行干警监督下,双方当事人清点、核查,1000斤白酒顺利装车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以物抵债是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行为。执行中的以物抵债不仅可以提高执行效率,也能节约双方当事人的执行成本。
此次执行行动,定襄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变通思路、因案施策,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执行,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执行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