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王泽田 秦永国) 8月13日上午,忻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贾建军宣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条例》的决定和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杰就《条例》的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立法重点问题进行介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分别回答记者提问。市新闻中心新闻信息科科长王丽主持新闻发布会。
李杰表示,《条例》是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制度优势,用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条例》的修订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解决了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了电动车安全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良法促善治,推动忻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已施行五年,在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电动车产业和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电动车管理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电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现象较多,电动车交通事故占比较高,人身安全事故频发。因缺少具体法律规定和处罚依据,对电动车通行的违法行为,目前还是以说服教育为主,有部分驾驶人不服管理、抗拒管理,管理效果不佳。二是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现象突出。很多小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楼梯间、过道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将电动车或者电瓶带至室内充电等现象,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的事故也时有发生,电动车安全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三是部分电动车销售者为了达到盈利目的,还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和私自改装电动车的行为。四是超标电动车五年过渡期满后,仍不能完全解决超标电动车逐步淘汰的问题,需要适当延长过渡期限。这些突出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来解决。
二、《条例》的起草、审议和修改过程
2023年4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全面梳理全国其他省市、山西各地市有关电动车管理最新的政策文件,并对山西省11个地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摸排,会同市司法局完成了修订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以函询方式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忻州市司法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结合意见征求情况,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充分协商后,形成了修订草案。
《条例》由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审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等,并多次开展实地调研。通过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经过多次修改完善,2024年6月27日,《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26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48条,坚持全链条管理与突出主要环节相结合,重点明确了条例调整的电动车范围,对电动车销售、登记、通行、消防等作出规范。
第一部分是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鼓励条款等。
第二部分是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要求、销售维修义务、以旧换新以及废旧电池管理等。
第三部分是登记管理。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登记管理,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要求,转移登记、补换牌证要求,过渡期管理办法,信息平台建设及牌证禁止行为等。
第四部分是通行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通行管理规定、驾驶人行为规范、禁止行为、装载规定、外卖物流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行为规范等。
第五部分是消防安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配套设施要求、充电设施建设、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禁止行为、管理责任等。
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了援引条款、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对条例中所规定的部分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四、立法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按照其重量、功率、时速等要素,电动车实际上区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三大类别,其中,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性质,电动自行车则属于非机动车性质。为应对实际管理需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条例》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修改了适用范围,仅将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范围,对其他类型电动车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关于源头管理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和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降低后续管理难度,《条例》增加了对电动车销售者和维修者的义务,重点针对部分电动车销售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促销行为和消费者贪图便宜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等行为,规定了电动车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实名销售、维修台账。为了方便群众,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增设登记办理点、推广带牌销售、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制作电动车行驶证电子信息,规定电子行驶证与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公民办理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三)关于既堵且疏
调研中发现,电动车驾乘中的诸多问题,既涉及市民的素质,也有市民的无奈,只有堵疏结合,方能长治久安。因此,《条例》对登记管理、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等作出规范的同时,又明确了政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出了配套完善登记管理制度、道路基础设施、划设电动车停放区域、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等要求。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减少社会矛盾,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情节轻微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首次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实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结合。
(四)关于消防安全
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现象突出,因充电设施建设不足、充电价格不一、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我市大部分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楼梯间、过道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将电动车或者电瓶带至室内充电等现象,火灾安全隐患较大。《条例》增设了消防安全一章,规定了配套设施要求、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禁止行为、管理责任要求。重点明确禁止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安全出口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行为,并从我市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的实际出发,对充电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作出鼓励、引导性规范,对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五)完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增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法律责任;增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号牌的法律责任;增加骑行过渡期满后不合格电动车的处罚和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实现了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此次新闻发布会由忻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忻州市新闻中心承办。省、市主流媒体记者30余人应邀参加发布会。
责任编辑:任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