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县护城楼
本网讯:护城楼位于河曲县文笔镇北元村北城墙外10米处,明代建筑。据城楼匾额题记载,建于明万历年(公元1573年至公元1620年),重修于1996年4月14日。南北长27米,东西宽21米,占地面积567平方米。坐北朝南,为二层砖木结构。一层台基高3.5米,中部设拱券门,前有石砌台阶相连,券门门额石匾书“镇虏”二字。匾额上砌垂花门楼,檐下设三踩单翘斗拱。劵门两侧设拱形小窗。二层四周设女儿墙,有玉皇阁一座,建于清乾隆三十一年。殿身面宽三间,进深四椽,单檐硬山顶,五檩无廊式构架,斗拱一斗二升交麻叶。东西为钟楼、鼓楼。1984年河曲县人民政府公布其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6月6日被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6月6日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长城保护条例》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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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