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岢岚州故城
2024-05-29 11:14:03 来源:忻州日报
     本网讯  岢岚州故城位于岢岚县岚漪镇西街村四周,建于明代,属于城址。平面呈长方形,东西1850米、南北1100米,分布面积203.5万平方米。现存东墙残长1039米,西墙残长947米,南墙残长1600米,北墙残长1750米。墙体基宽6~15米,顶宽3~11米,残高5~12米。土质夯筑,外包砖石,夯层厚0.08~0.2米,包砖厚1.3米。现存东、南、北3座城门及瓮城,东北角角楼和5个马面。1984年8月18日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9月1日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任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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