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我省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市、区)和示范项目评估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明年批准命名第一批示范市县和示范项目。7月30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委依法治省办已经出台《山西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办法》和《关于2020—2021年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努力带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办法》明确了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统一组织,主要面向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两级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分为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两类。综合示范创建,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符合《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确定的90%以上指标;单项示范创建要求在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经验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结合我省实际,第一批拟在全省命名10个左右综合示范市县,15个左右单项示范项目。
《办法》明确的示范创建流程为:市县政府通过自查自评,自愿申报;市委依法治市办择优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推荐;省委依法治省办通过开展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实地核查,根据实地核查结果提出候选名单,并在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市县予以命名。
示范市县命名之后不是终身制,还将面临年度考核等监督管理机制。《办法》指出,示范市县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回访核查、摘牌退出三项制度。示范市县每年要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外;省委依法治省办每年组织力量对示范市县进行核查,了解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跟踪评估,确保始终符合要求。示范市县如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省委依法治省办将撤销其示范命名。(记者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