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消息,《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我省制定了该办法。
新规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将通过欺诈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不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政策等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在经办机构核定推送的范围内,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
另外,单位或个人可举报社保违规行为,且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记者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