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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从4月16日起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户每月5元
2021-03-25 15:24:56 来源:太原日报

  原标题:每户每月5元 我市从4月16日起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3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从4月16日起施行。

  征收范围涉及我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三县一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具体制定。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月计收。第一类: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 ;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第二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 。第三类: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月 。第四类: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 。第五类: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

  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国新科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收取天然气费的同时一并收取。非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各区城乡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卫中心以及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有关部门组织收取。也可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

  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企事业单位、各营业场所和垃圾处理费核定单位不按实际垃圾排放量报告、核定等弄虚作假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征费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应按规定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拒绝缴纳的,可进行催缴,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缴。收费过程中污辱、谩骂并妨碍收费人员正常收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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