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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2020-10-23 09:03:02 来源:晋城在线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晋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制定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

      1、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它相关待遇。

      2、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可同时享受保生活等待遇,不再享受促就业等相关待遇。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它相关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办发[2019]12号)规定,对符合衔接条件、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2020年5月至12月,对不符合衔接条件、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临时补贴提高1倍后的标准发放。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稳就业、防失业、促就业的保障功能,更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责任编辑:郭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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