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局加大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
自11月7日起,我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11月7日起,我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全电发票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今年8月,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提出我省纳税人可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我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是省税务局持续加大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扩大开票方范围的具体举措。
据了解,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我省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实习记者李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