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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明代移民政策的低层执行者
2020-08-06 09:08:27 来源:三晋传媒网

    移民似乎是人类历史永恒的话题。从人类独立于世上的那天起,无论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底线,还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质,地理空间的位移都是能够达到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便有了移民。

  随之,也就衍生出了浩如烟海的研究移民的著述。

  然而,在这些林林总总的著作中,人们都认定明代移民政策的低层执行者是“军队”和“官府”。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与实际不符。

  造成这种错讹的原因,首先是对史料解读有误。

  《明史》与《明太宗实录》中,有关移民的记载共有十八处。其中,明确提到官府的条目有五处,提到军队的有四处。这样一来,后人就简单地得出军队和管府是移民政策执行主体的错误结论,忽视了这里的官府指明的是“户部”,而不是“省、府、州、县”;“军队”特指“后军都督府”和“冯胜、傅友德”等高级将领,而不是笼统的“军队”。“特”在哪里?史料表明,后军都督府当时在山西、河南一带驻防,冯胜等人在山西一代也有其它的公干,他们办理移民是“顺便”“就近”为之。

  其次是,对明代的律法规定不熟悉。

  明初的《大诰》和《大明律》,内容之广泛,惩处之严厉,在中国法制史上那可谓登峰。洪武大帝很天真的以为,只要管束住官吏的活动范围,就可辟免扰民的事件发生。于是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县令不准离开县城”。在这种制度的约束和威慑下,县府对农村的操控只能靠遥控了。而军队,作为虎狼之师,行伍出身的朱元璋,更是牢牢抓在手中,死死地关在笼子中,即使对他封为番王的儿孙,他也做了许许多多的限制规定,不准他们干涉地方行政,不准他们远离封地,甚至不允许他们从事任何行业。

  在此背景下,官府和军队在超越自己职权的事情上,作为是很有限的。移民是国策,朝廷自有专门的安排,地方政府和军队最多只是配合而已。

  第三,对明代官府和军队的实际情况不解。

  在明代,一个县管理500到1000平方英里区域,人口从30000到250000不等,知县的下属中,只有三位有身份的正官:县丞、主簿和典史。日常的征收税费、司法审判、教谕督学,就已忙得不亦乐乎,再加上迎来送往,处理突发事件,更是焦头烂额。而最要命的是,最高统治者浓厚的小农经济意识,不允许官府有充足的活动经费,各种必不可少的费用,也往往只是以实物的形式向乡村征收。光从这两方面讲,县级官府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务繁重的移民。

  再说军队。明初定都南京,帝国的最大威胁都来之于北方。因此,朝廷就把主要的兵力,部署在北方,史称“九边”。为了减少开支,朝廷实行了“军屯”和“商屯”。史料表明,军队的负担很重,又要打仗,又要训练,又要种田。而考核和惩处又是很严厉的,逃兵被捉后被活活打死的,多见于史料记载。由此分析,明史记载的与移民连在一起的“后军都督府”,也只能是协助而已。

  那么,什么人才是移民政策的真正执行的呢?

  一、里长

  明朝建立后,并未立即制定统一的基层组织框架,各地的乡里组织有的是从元朝延续下来的,也有的是重新组编或创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度,乡村社会原有的基层组织基本上都被整合到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中。里甲的编制方法,是每110户编为1里,由丁粮最多的10户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则称为甲首。各里中无力承担差役的鳏寡孤独人户,则带管于110户之外,称为畸零户。10名里长以10年为一个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每年由1名里长率领10名甲首应当差役,并负责“管摄一里之事”。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攒造黄册时,又规定组编里甲时应维护“都”这种原有的乡村区划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户,将550户编为5里,剩下的50户则分派于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划拨别都人户补凑。对于年老、残疾、10岁以下的幼童、寡妇以及外郡寄庄人户,则仍编为畸零户。这样,110户之外的人户,便区分为须承担差役的“带管户”和不负担差役的“畸零户”两类,不过许多地方常常将两者混同为一体。里长之外,各里还设有里老人之职,负责教化、劝农以及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2700多年前的管仲在他的《管子·立政》中就详细介绍了一种“里甲制”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为,居民每五家编为一伍,设一伍长,五伍为里,设一里长。然后逐级增加户数,并设立相应管理者。这样,从穷乡僻壤直到中央皇帝,就都形成了一张巨大的管理网,一切都在管理控制之中。

  这样的里甲制,不但可以用于日常的治安管理,还可以用于收取税金的系统,一旦到了战争年代,甚至可以成为征集军队的体系。现代社会的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说,与这一体系没有多大不同。

  朱元璋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尽管是自上而下赋予地方社会的统一的行政性组织,但却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容纳基于地缘和血缘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和组织。

  一方面,由于里甲的首要任务是提供政府所需徭役,编排时必须考虑各里之间人丁事产的均衡问题,因而对富室大户聚居的较大自然村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政府又试图保持既存的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相对完整性,因而强调“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在推行粮长制的地区也以“都”为基础划分粮长管区。可以说,朱元璋的目的并不是抛弃或打碎原有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秩序,而是试图在现存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人口居住、土地占有和赋役责任高度结合的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一元化格局。

  从《教民榜文》等文献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朱元璋的政治蓝图中,里甲的功能绝非仅限于赋役的科派和征收,每个里甲都应当是一个对地方各种公共事务统一管理的行政组织,同时也应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且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合作社区。社区中的成员要相互帮助,也要相互监督;本社区的成员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离去,外来的成员也不能在本社区随意活动和居留。

  综上所述,承担执行落实移民政策,里甲责无旁贷。笔者在洪洞罗云的土地庙的石柱上读到了这样的文字:“明洪武25年,向大同迁民,发给盘费、种子、耕牛……”这是移民的重要实证,是“里”一级组织,记述大事,炳彪后世的举措。从中折射出“里”一级组织在移民政策执行中的作用。

  二、老人

  里甲制设立之后,明太祖又逐步在全国设立了老人制。规定在里甲之内,凡年龄在五十岁以上,有德行、有见识,而为大众所敬服者,每里推选三名、五名或十名老人,负责解决地方上的纠纷,督导人民勤务农桑,并且劝告人民遵守“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六伦之教训。这种劝人为善及勤务农桑的职责,有点像元代社长的任务。但是明代的老人的权力比社长大,他们拥有些微的司法权,可以处理地方上的小争端。明太祖对老人也相当礼遇,常常召见这些人。有功的老人,也常给予出仕的机会。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老人制自从确立之日起,就有替朝廷分担忧愁的职能。试想一下,鸡毛蒜皮的事儿老人还管,移民在当时是天大的事儿,这些老人能不出面参与吗?

  三、粮长

  明初,朝廷要将全国3000万石的田赋挨家挨户征收上来,集中运送到京师及其他缺粮的地方,工程浩繁艰巨。贫苦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别出心裁地建立了粮长制度,设计了一套“以良民治良民”的民收民解办法:把缴纳田赋一万石左右的地方划为一区,政府指派该地区土地最多、纳粮最多、且具有威望的大地主担任粮长,替政府负责催收和解运田赋。

  朱元璋为了笼络这些粮长,规定了许多优待的办法,如粮长可以参加乡村诉讼案件的会审和裁判;粮长如犯法,甚至死罪都可以用纳钱赎罪,并可以继续当粮长。粮长把粮食运到京城时不仅能受到皇帝的接见和嘉奖,一些优秀的粮长还能封官晋爵,最高可担任省一级的布政司(相当于今财政厅兼民政厅厅长)。郑氏族长就是利用运送田赋粮到南京的机会,在明代“开国文臣之首”宋濂的引见下,获得了朱元璋的题字和表彰的。

  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身份,就注定了“粮长”会参与基层的日常管理和重大事件的筹划和办理。移民之事他们不会不管。(董爱民)

(责任编辑: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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