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2日8时30分,王某驾驶重型货车行至石楼县王村附近公路的弯道时,不慎撞在了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尾部,两车出现不同程度损坏。
石楼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询问得知,当时王某的车速有点快,导致在转弯处遇到因前方堵车已经停驶的张某驾驶的车辆时,马上采取制动措施也无济于事,发生了撞车事件。
石楼交警认为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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