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交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开展“逢十”统一行动日行动中,先后查处了3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人闫某、贾某某、陈某某分别被作出相应处罚。
14时40分许,快反中队民警在龙山大街开展统一行动,发现晋JJE***车辆行迹可疑,遂将其拦停。经查,驾驶人闫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
21时35分,城区中队民警在交岭路查获贾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驾驶晋JFG***小型轿车,经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7mg/100ml。
21时44分,城区中队民警在坡底线查获陈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驾驶晋A17***小型轿车,经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4mg/100ml。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闫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两种违法行为,做出合并共处罚款1200元、记13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对贾某某、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王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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