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7日9时25分许,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JLA9xx的轻型货车从石楼县城区塔底启程到转盘,行驶至转盘附近公路时,不慎将横过马路的行人贺某撞到,贺某受伤。
接到报警后,石楼交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勘察和人员救助等工作。经查,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视线良好,本不应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货车驾驶员张某超速行驶通过该路段,发现行人时,避让不及,终撞到贺某。
石楼交警认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操作,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贺某无责。
(责任编辑:李鑫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