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8时20分,闫某某驾驶晋LF01***(晋LVC**挂)号重型半挂车,在石楼县段庄村附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为跟车太近,自己又操作不当,撞到了前方陈某某驾驶的晋LDG***号轻型货车尾部。闫某某见状,急于往左躲避,没想到又与迎面驶来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刮擦,乘坐晋LDG2***号车的卫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过严密勘查和细致询问,石楼交警认为:当事人闫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因此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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