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在子夏街新建街口处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民警对一辆悬挂车号牌为晋AA8***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男性驾驶员体内有酒精含量,因该男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该男性驾驶员口头传唤至中队进行进一步询问和调查,经询问在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该男性驾驶员叫闫某某,男,文水县人,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到闫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闫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案件移交秩序股。
文水交警在此提醒广大车主,珍爱生命、尊重法律法规,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
(责任编辑:李鑫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