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因酒驾、醉驾而受到过法律制裁的人来说,最该把“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句话作为座右铭,痛定思痛,不再重蹈覆辙。但有个别人却总会好了伤疤忘了疼,然后心存侥幸,再次以身试法,结果付出了更为惨痛的代价!12月份上半月,汾阳市交警大队就查处了3起二次酒驾案。
案例一
12月4日9时40分许,汾阳市交警大队综合整治组民警在省道223线附近巡逻执勤,例行检查一辆车牌号为晋JE62**夏利牌小型轿车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郭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随即对郭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经测试郭某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依法将该驾驶人传唤到汾阳市交警大队进行调查。
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这名驾驶人竟然是“旧相识”。原来,这已经是他近期第二次因酒驾被查处。在今年9月18日,郭某因饮酒后驾车在省道243线被汾阳交警大队阳城中队查处过一次,目前,郭某的驾驶证还在暂扣期间。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郭某依然不长记性,陋习再犯。在该起案件中,郭某属于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郭某吊销驾驶证、罚款4000元、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12月5日15时12分许,驾驶人师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J796**思威牌小型轿车在辖区天霖路附近行驶时,被汾阳交警大队综合整治组民警查获。经过酒精检测,师某的酒精含量为41 mg/100ml。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驾驶员不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涉嫌二次酒驾。经进一步审查得知,在2018年12月14日,驾驶人师某在汾阳市胜利岗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汾阳市交警大队综合整治组民警查处一次,此次属于无证二次酒驾。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师某罚款4000元、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
12月11日15时30分许,汾阳交警大队综治组民警在在省道223线附近对一辆车牌号为晋J297**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赵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随即使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 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民警发现,在2017年8月25日,赵某在汾阳市西北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汾阳市交警大队综合整治组查处一次。赵某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赵某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汾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饮酒驾驶一旦被查处,在交警信息平台记录的违法行为将伴随驾驶人终生,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0日以下。(崔雪娇)
(责任编辑:吕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