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石楼县罗村镇东石羊村附近公路一辆大货车和一辆小轿车相撞。
当时,牛某驾驶晋J679xx重型货车从柳林启程去襄汾,行至事发地点,为超越前车占道行驶,没想到路过一处岔路口时,与从岔路口突然驶出的张某驾驶的晋J82Dxx小型轿车相撞。
张某从岔路驶向主路,因为是左拐弯,他在路口只观察了一下路左的车辆和道路情况,没有左右观察,以致于刚左拐上了主路,就被占道行驶的牛某撞上。两车碰撞后,由于惯性,双双冲向路边左侧的田地里,撞倒了一些柏树苗。
石楼交警认为,牛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吕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