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闫晓红)酒驾、醉驾触目惊心,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全市三次夜查酒驾统一行动中,兴县交警大队分别查获酒驾违法行为第一次13起,第二次42起,第三次76起,共计131起,经过连续宣传和整治对比,辖区酒驾数字没有减少,反而持续攀升,酒驾、醉驾问题依然突出。
案例一:2020年4月3日晚23时许,贺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从紫石街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福临嘉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贺某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安网查询其驾驶证时,发现贺某在2019年7月份因酒后驾驶被处罚过,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给予贺某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案列二:2020年4月6日晚21时许,闫某驾驶一辆白色铃木牌无牌二轮摩托,沿紫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百货大楼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闫某酒精含量为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安网查询其驾驶证时,发现闫某在2017年6月份因酒后驾驶被康宁中队处罚过,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给予闫某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话虽老套,但道理永不过时。对于那些因为酒驾、醉驾被处罚的驾驶人来说,本应该吸取教训,敬畏法律。可有些人偏偏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对于这样的累犯,等待他们的必定是法律再次更加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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