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黑风高夜,灯火阑珊处。几杯酒下肚,总有些“勇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案例1:4月6日21时30分,当事人彭某在柳林县307国道穆村路段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JWQ2**的小型轿车,被正在夜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69.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2:4月5日20时40分,当事人刘某义在柳林县307国道穆村路段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被正在夜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47.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柳林交警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让一杯酒,一脚油门毁了美好人生。
(责任编辑:李鑫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