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经营主体、各市场监管所:
为切实消除气瓶使用安全隐患,确保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气瓶充装使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严禁任何市场经营主体违法使用车载气瓶(LNG、CNG气瓶)。
2.严禁任何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LNG、CNG、液化石油气气瓶)。
3.取得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严禁充装非车用气瓶(LNG、CNG气瓶)。
4.市场经营主体在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储存使用。严禁在密闭场所存放使用。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358-12315 0358-8228997
吕梁市离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