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省人社厅出台新规,我省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将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按照此前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此次,我省取消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同时,我省对符合衔接条件、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将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2020年5月至12月,对不符合衔接条件、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为确保特殊时期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到失业保险待遇,我省将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以及价格临时补贴。6月底前,我省力争全面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待遇线上申领。(记者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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