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三有”野生动物,非法排放废弃物,向水源地保护区排放生活污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3起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以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生态,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案例:陈某峰等12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案。
案情:2017年冬季开始,被告人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等分别在孝义市、五台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出售。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峰在榆社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当年5月,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野生动物活体7只、野生动物死体217只、动物角18个、被切割动物死体13块及大量作案物品,其中不乏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8人分别在汾阳、孝义、灵石、榆次、屯留等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出售。
判决:陈某峰、张某兵等4人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至2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武某全、白某稳等8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意义:法院依法制裁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警钟,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加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超标排放污染物 案例:山东环保基金会诉山西某集团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被告因企业生产向大气和水超标排放污染物,多次受到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洪洞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另外,被告自2015年第四季度以来,在生产中存在多次因违法排放大气及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相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诉讼中,相关机构对被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数额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生态环境损失数额为484.8万余元,并作出了环境修复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双方当事人据此达成和解,被告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采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的“植树造林”方式修复环境生态。
意义:法院要求鉴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失数额,同时要求出具详细的环境修复意见,为被告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修复义务提供了明确指引,对后续涉环境修复的案件审判提供了借鉴。
排放生活污水 案例:岚县水利局不履行拆除排水口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岚县某煤焦公司项目新选工业场地位于岚县舍科乡,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2月8日批复要求煤焦公司矿井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站处理后不外排,2017年3月30日为该公司发放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没有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2017年9月28日,岚县检察院向岚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正确履职,制止煤焦公司在岚河内私设排污口并向岚河排放污水的行为。2017年10月14日,水利局对煤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2017年10月20日前拆除排污口,并处罚款10万元。2018年11月5日,岚县检察院以岚县水利局不履行拆除排水口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判决:法院一审认定岚县水利局履职不到位。判决确认岚县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煤焦公司私设在岚河排水口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意义:企业排放的污水不仅污染汾河水源,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法院以保护用水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责任,严格行政机关履责标准。对今后行政机关的履职提出高标准、高要求,对高能耗、重污染企业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记者刘友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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