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交城县纪委监委始终坚持在学深悟透、知行合一、精准运用上下功夫,以“四个衡量”为抓手,真正领悟、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精髓要义和科学内涵,最大限度发挥监督执纪的惩防效果。
一是从认错态度上进行衡量。始终坚持鼓励、教育、引导干部对党忠诚、对组织坦诚。对于正视自身问题,真诚悔过的,根据实际情况减轻处分;对于审查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未掌握线索的,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分;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坚决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二是从审查对象上进行衡量。通过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鉴别区分,对于初次违纪、轻微违纪者,从人性化执纪执法的角度出发,酌情从轻处分;对于对党纪国法不敬畏、尊崇,屡教不改的坚决从重或加重处理。三是从违纪违法影响上进行衡量。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小,结合相关因素考虑从轻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起恶劣反应,严格从严从重处理。四是从违纪违法情节上进行衡量。对违纪违法情节轻微,过失违纪违法的,减轻、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于违纪违法情节严重,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更大损失或挽回不良影响的给予适度减轻处分;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担责,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等原因在履职中出现失误,且未谋私利的,从轻处理。(记者 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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