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12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日前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称为《办法》),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作出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荣誉奖励和500元—10000元人民币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下列行为可予以奖励: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2.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3.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6.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灌注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7.环境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行为;8.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9.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了5种举报方式。一是电话举报:12369;二是网络举报: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三是微信举报: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四是来信来访举报:省、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五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办法》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记者程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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