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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财政局印发《朔州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办法》
2022-10-26 09:23:14 来源:朔州日报

  近日,朔州市财政局印发《朔州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对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强、经营性收入增幅明显、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定额奖励,从而有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壮大。

  《办法》明确,每年从全市范围内筛选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奖励,每个受奖励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定额奖励资金10万元。

  《办法》提出,把经营性收入作为奖励的关键考核指标。为体现奖励的侧重点在经营性上,特别指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等不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同时,土地征用收入、资产处置等与经营无关的收入不纳入奖励统计范围。

  《办法》提出,申请奖励资金必须满足以下10项条件: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规范;2.有符合本村实际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或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发展项目;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截至上年底,连续三年实现经营收入,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4.上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达到15万元及以上;5.村党组织“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组织生活开展正常,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群众满意度较高,当年未被确定为软弱涣散党组织;6.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严格按要求落实民主议事决策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7.无不良债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5%;8.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不良征信记录;9.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破坏集体资源(资产)、违法经营、被法院冻结账户、欠税偷税漏税等问题;10.当年未发生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等现象。

  《办法》还提出,受奖励的村级集体经济可以将奖励资金充分用于经营活动当中,《办法》将不直接明确奖励资金使用范围,而是通过建立负面清单约束资金用途。

  《办法》强调,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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