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有关情况作了发布。
《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外来投资产业、融资、服务、规划、保障等方面内容,规定了立法适用对象、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投资促进措施、服务、管理等行为,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外来投资者的义务。特别是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外来投资和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力求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外来投资者对投资服务和权益保障的新需求。
《条例》规定,干扰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共服务机构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外来投资者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外来投资待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待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