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建宾)关于安装燃气“三强制”的通告
全市各有关单位、餐饮商户:
燃气隐患,身边炸弹!为落实市委闫晨曦书记、李云峰市长的重要指示,在王渊常务副市长的指挥下,我们消除了一些隐患。但还有一些依然存在,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安全,必须全面清除。从即日起,对全市所有非居民用户进行大排查。
一、所有使用燃气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工业用户):
1、燃气灶具必须符合国标、带有自动熄火装置,三无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2、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
3、必须安装切断阀、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金属燃气软管。
二、排查安排:
1、天然气用户、液化气用户分别由相应的合法供气公司全面排查。
2、各县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用户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属地辖区要负起责任,靠前一步,跟踪督办,确保更换,更换情况向社会公示。
3、费用由用户自理。对于拒不更换的,供气企业可以停供。
4、市区举报电话:0357-2014798 12319 18834261701
各县市也要同时公开举报电话。
三、时间要求:
从即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
本次排查、更换结束后,各县市要建立奖励制度,凡在公共场所发现违规使用燃气者,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对使用者依法查处。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临汾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第九条第三款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应当具有自动熄火保护功能。 编辑张艺赫
(责任编辑:张文杰)